时间:2017/7/2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有关规定,经江达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年5月25日起,在江达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

江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江达县域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等不动产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包括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换证及遗失补发登记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开展);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具体事项

(一)县域范围内由原土地、房屋、林业等部门承担的不动产登记,自年5月17日起,停止受理相关登记申请业务,同时完成历史存量登记的缴费、领证等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依法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由申请方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公司开展),江达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并委托江达县不动产登记办理点受理。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确认、公示的时间,不计入不动产办理时限。

(三)年5月17日至年5月25日,江达县县域范围内停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系统测试等工作。

特此公告

江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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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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