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3/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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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我院民事审判团队驱车90余公里前往当事人居住地,运用“”基层调解工作机制同玉龙管委会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查明,年2月,因贡某、恩某的一辆翻斗车发生故障,滞留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地上未能开出,在此期间因该公司运输石头时砸中了滞留的车辆,车辆受损严重,贡桑某某、恩久某某要求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赔付财产损失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在运输工作之前已告知各方将车辆开出工地,尽到了清场的通知义务,无责任赔付二人任何损失费。

因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如不及时化解,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为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本院在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安排法官前往纠纷所在地处理矛盾纠纷,及时联动玉龙管委会人民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从人情世故,案件事实,法律法规等方面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案件圆满解决。

本案中,本院充分运用“”基层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纠纷在当地,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保障了社会局势的和谐稳定。

来源:江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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