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经查明:年7月,被告人何某在西藏昌都市江达县玉龙铜矿承接某矿业公司土石方挖运工程,由于没有建筑资质无法签订合同,被告人何某经中间人绿某介绍,找到湖北省襄阳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借用公司建筑资质承接土石方挖运工程项目,并承诺给予百分之三的管理费,二人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湖北省襄阳某建筑公司对外投资负责人郭某前往某矿业公司办理土石方挖运协议,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某矿业公司要求被告人何某出具襄阳某建筑公司用于银行开户的印章,由于郭某未携带湖北省襄阳某建筑公司用于银行开户的印章,后被告人何某擅作主张在江达县城一复印店私刻了一枚湖北省襄阳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财物专用章到江达县农业银行申请开户。郭某返回襄阳市后,多次催促被告人何某缴纳3%管理费,被告人何某未按要求缴纳管理费,且为了工程管理、资金结算方面便利前后共伪造了五枚湖北省襄阳某建筑公司的印章,而后使用伪造的系列印章在江达县玉龙铜矿与王某、孙某签订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与王某、郑某、贡某等人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经鉴定,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签订投资入股合作协议书及车辆租赁协议书上使用的湖北省襄阳某建筑公司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均属伪造。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其无权制作湖北省襄阳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印章,而擅自伪造该公司印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作出如上判决。 赞赏 长按寒假白癜风怎么治疗中科携手共抗白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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