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10月9日,白先生与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司机职务,该公司为白先生缴纳了工伤保险。年1月22日,白先生在工作时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将白先生医院进行了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均向社保部门进行了申报。年3月11日,白先生被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受伤害部位为左眼,社保部门核定的赔偿费用也通过该公司转给了白先生。年12月24日,白先生向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年1月17日,白先生因左眼伤病复发住院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用.8元。白先生出院后,要求该公司继续向社保部门进行工伤申报报销,该公司拒绝了他的申报要求。为此,白先生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将该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自己医疗费.8元。 庭审中,该公司同意白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表示对本案所涉医疗费用由法院作出判决后再向社保机构申报理赔。 法院审理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白先生因工伤复发进行治疗发生医疗费用.8元,事实清楚。白先生要求江达公司支付医疗费.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先生医疗费.8元。 律师评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工伤职工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案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的规定,员工因工负伤,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不应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员工虽然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后续工伤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则应赋予劳动者合法合理的救济手段,社保部门不能关闭员工后续就治受伤部位的医疗费用,否则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对工伤职工是不公平的。本案中,白先生的诉请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应该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的,值得推广。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guannanlawyer .白癜风那里能治好治疗白癜风那里最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dazx.com/jdyy/70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