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曲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认罪服法,未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年7月9日被告人曲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某乡某村看赛马,途中与斯某、多某相遇,因双方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斯某、多某在到达目的地后上前理论,同时被害人斯某抽出随声携带的刀子,曲某见状后,随即抽出刀子向斯某头部砍去,致使斯某受伤倒地。多某看到其兄被砍倒地,变随手抽出马场旁围栏的一根铁棍,向被告人挥打,在击中曲某的左手无名指及头部左侧位置后,曲某反击,伤至多某的锁骨处,二人被同村村民劝开,后被告人曲某向驻村工作队队员尼某交代了作案过程并委托其向江达县公安局报案,被害人斯某医院救治,被告人曲某当日向江达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西藏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斯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斯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曲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指导意见,遂作出如上判决。 赞赏 长按什么医院能治疗白癜风白癜风吃什么药好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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