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应当如何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时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为了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益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法律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是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此外,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小区的物业服务人都有哪些职责? 第九百九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2)保养维护义务,即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管理义务,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4)定期报告义务;(5)通知义务;(6)交接义务;(7)继续管理义务等。与此相应,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主编:潘艳 责编:朱云鹏 来源:县司法局 推荐阅读1.中共江达县人民政府党组召开理论中心组学习年第9次学习会议2.江达县召开九届江达县委第七轮巡察整改反馈会暨压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集体谈话会 3.自治区结防医院督导检查结核工作开展情况 4.青泥洞乡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不忘初心勇担当”主题活动 投稿邮箱:jdxwmb sina.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dazx.com/jdtq/596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