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泽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服判息诉,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年6月3日,被告人泽某与向某(已另行处理)在江达县某藏餐馆内喝酒后发生争执,两人随后发生打斗。向某的朋友即被害人云某(已另行处理)拿出藏刀砍向被告人泽某,藏刀划伤了被告人泽某的额头。被告人泽某在藏餐馆走廊内拿起两个啤酒瓶砸向被害人云某,导致被害人云某面部、头部受伤。事后被害人云某前往成都治疗。经鉴定,云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年6月4日,被告人泽某主动向江达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云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积极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九万元并得到谅解,本院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泽某伤害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本院决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该案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jiangdazx.com/jdjd/8980.html |